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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就受伤致残,单位还未办理工伤保险,员工可否享受工伤待遇
小贾来到泰州找工作,因为没有一技之长,遂应䀻到某搬家公司,做起搬运工。经过简单培训后,小贾当天就上了岗,因为没有经验,在搬运一台冰箱时,不慎砸到脚上,造成骨折。事后,小贾以公司没有为其办理工伤保险为由,要求公司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给予其工伤待遇。公司却以来不及给其办理工伤保险为由予以拒绝,后来干脆不接电话,且不让小贾进公司。像他这种情况,单位应否给予其工伤保险待遇。
某律师认为,在员工仅入职一天的特定情境下,公司未给其办理工伤保险,首先能够确定的是公司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但是,在这种未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员工确实无法正常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基于此,《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因此,公司可考虑为受伤员工进行工伤保险的补缴操作。以公司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时间作为界限划分,在此之前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完全由公司承担全部责任,而之后新发生的费用,则应依照《工伤保险条例》中针对不同项目的承担规则,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公司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三条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按不同情况予以处理:(一)因工受伤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二)因工死亡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因此,小贾可以享受工伤待遇,公司补充缴纳工伤保险前的工伤待遇由单位承担,待公司补充缴纳工伤保险后发生的费用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三条之规定支付。
小贾实际上已经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并且已经实际上岗参加劳动,由于社会保险费用的按月缴纳机制,在入职后的一段时间内,实际上处于无工伤保险状态,为防范劳动者恰好在“真空期”内发生工伤,前述法律规定很好地维护了小贾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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